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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个铁路检察院全面移交地方

发布时间:2012-7-3      来源:zhouwei      阅读次数:4116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3日07:5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2日讯 记者赵阳 李娜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了解到,随着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哈尔滨铁路局关于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移交接收协议的签订,全国17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已经全部分别移交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检铁检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标志着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攻坚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据介绍,2009年7月,中央有关部门下发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提出铁路检察院人财物管理与铁路部门、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移交给驻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省级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的总原则。2010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部、铁道部联合印发《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干部管理、法律职务任免、业务管辖、资产移交、经费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0年底至2011年初,最高检对铁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作出总体部署:铁路检察院移交后,两级铁路检察院均作为省级院派出机构,由所在省级有关机构直接管理。省级检察院领导设置在本省(区、市)区域内的铁检分院或基层铁检院的人财物等管理工作,铁检分院领导设置在本省(区、市)区域内的基层铁检院,同时领导属于本铁路局域范围但设置在外省(区、市)区域内的基层铁检院业务工作。铁路检察院业务管辖范围、办案体制机制和司法程序等在新的法律、规定实施前暂时保持不变。移交省级检察院管理后,铁检机关是国家依法设置的专门检察院,行使对铁路交通领域的专门法律监督职责。

  2012年1月12日,太原铁路检察机关移交协议签字。此后,从今年1月到6月,每个月都有相关省委领导同志亲自主持并发表讲话的铁检移交签字仪式举行。

  据了解,铁检管理体制改革和移交涉及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6个铁路检察院(17个铁路检察分院和59个基层检察院)、3700多名检察干警;涉及“两房”建设、装备设施和经费保障;涉及机构编制、人员过渡、业务管辖诸多方面。

  为此,最高检及时发文,派出工作组督导,同时加强与铁道部协调。最高检主管铁检工作的副检察长姜建初亲赴有关省区市,督促解决移交接收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省级检察院加强了组织领导和方方面面的沟通协调,确保了这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基层办案亟需调整多种跨区域关系有待整合开发交运专门检察

  铁检体制机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

  本报记者赵阳

  6月30日,就在中央规定的铁路运输检察院要全部移交给地方的最后期限,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从哈尔滨铁路局移交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至此,全国17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全部完成了移交给地方管理的工作。

  从2012年1月12日太原铁路检察机关移交一直到6月底,每个月都有相关地区铁检移交签字仪式举行。

  铁路司法这个被外界看作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存在了数十年的“封闭王国”,终于被纳入统一的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身份改变工作未变

  几年前,作为天津市铁路检察院政治处主任,李治永曾对铁路检察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过专题调研。他在论文中这样描述铁检和它两个“婆婆”的关系:

  铁路检察院与地方检察院好像是“走亲戚”,总是客客气气,与上级检察院显得很生疏,每年除了重要例会以外,很少有来往。省检察院对铁检机关的业务领导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铁路运输检察厅的所谓“隔层领导”显得形同虚设。

  正因为如此,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中,中央决定将铁路等部门企业管理的公检法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铁路检察院人员长期以来并未把自己看成是职业检察官,始终认为自己是一名穿着检察服的铁路员工。不过,随着移交工作的完成,铁路检察院人员的身份已由企业人员变成国家公务员。

  改革绝不仅仅是身份的转变。正如最高检铁检厅有关负责人所言:“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规范统一、公平高效,铁检改革从停滞到骤然加速的过程,是进入新世纪的中国法治进一步推进和发展的必然。”

  5月5日,在各方代表百余人的见证下,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与武汉铁路局局长余卓民分别代表接收方和移交方签订了相关协议。这份协议包括机构设置、编制核定、人员过渡、办公办案用房建设、资产移交、经费保障等内容。协议的签署意味着原武汉铁路局所属的武汉铁路运输分院及下辖的武汉、襄阳两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全面移交地方,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武汉铁路检察分院成立于2005年3月,从建立之初就担负起武汉铁路局辖区近7000公里铁路沿线、70余个铁路单位查办和预防涉及铁路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任务。

  “铁路检察院移交后,仍然承担着办理铁路案件的职能,肩负着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打击危害铁路安全犯罪的使命。”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肖知选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作为铁路检察改革的样板,时隔半年之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检察分院在移交结束之后,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处长马洪斌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移交省级检察院管理后,铁检机关是国家依法设置的专门检察院,仍然行使对铁路交通领域的专门法律监督职责。”

  深化改革遵循3原则

  “这是一个繁复、浩大的工程,涉及‘两房‘建设、装备设施和经费保障;涉及机构编制、人员过渡、业务管辖等诸多方面。”最高检铁检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铁路网体系庞大复杂,所有铁路检察分院的管辖范围,都跨出或交叉于行政区划,这些因素在移交中需要统筹考虑”。

  以北京铁路检察分院为例,该院下辖北京、天津、石家庄3个基层铁检院。在业务上,3家基层院受北京铁检分院的领导,人财物由所在省、市负责,对天津、石家庄两家铁检院而言,面临着跨区域、业务和人财物“各管”的全新工作格局。

  据了解,北京铁检分院对此确定了调研课题,正在积极探寻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案。

  不仅仅是北京铁路检察分院,移交后,跨省基层铁路检察院都面临着同样的考验。

  “铁检管理改革引起了跨区域关系的调整,比如不同省级院之间的协调关系,铁检分院与跨省移交院、省级院的关系,分院与被交出的基层铁检院的关系,两级铁检院跨省院的关系,铁检院与铁路局的关系等等。”上海铁检分院检察长苏华平介绍说。

  体制改革前,铁路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主要是涉及铁路的盗窃、抢劫、运输毒品等刑事案件。

  “相对而言,铁路检察机关专门性强,办理案件范围窄、种类少、规模小。”在肖知选看来,这严重制约了铁路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也正因为如此,肖知选希望能扩大铁检管辖范围。他说:“有关方面应该出台规定,将民航、水上等涉及交通运输的案件纳入铁检机关管辖范围,有效解决当前铁检机关司法资源利用不够问题,进一步整合开发交通运输专门检察资源。”

  多地铁检分院检察长认为,未来的铁检改革深化必须遵循3个原则:与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相适应,贯彻中央司法改革的原则和目标;坚持依法建设铁路交通运输专门检察制度,完善长效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为铁路交通运输安全稳定法治大局服务,强化专门领域的法律监督。

  “铁检体制机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还需要适应并完善新体制新机制。但是,旷日持久的改革终于迈出了最为关键的一步!”最高检铁检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多数基层铁路检察院干警也认为,铁检制度不能少,队伍不能散,业绩不能差。

  本报北京7月2日讯

  铁路检察30年办案近30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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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7月2日讯 记者赵阳 李娜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从1982年5月1日铁路检察院正式办案,至今已整整30年。30年中,各级铁路检察院强化专门领域的法律监督,依法办理各类案件近30万件,对铁路乃至社会稳定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据介绍,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需要,1953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署在向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提出了逐步建立铁路水运等专门检察署的意见,并得到中央批准。1953年10月,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成立,这是新中国设立的第一个铁路专门检察机关。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按照与铁路局的设置相适应的原则,进行两级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组建工作,同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至1956年年初,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机构普遍建立,干部基本齐备,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展开。

  1979年通过的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设立与地方检察院并行的专门检察院,且明确规定专门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1983年修改的检察院组织法及之后的相关立法精神,仍然规定铁路检察院作为专门检察院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铁路公检法体制改革2

  制图/孟绍群

  铁路公检法体制改革

  2004年,中央21号文件明确,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将铁路公检法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制。2009年,铁路司法系统改革开始启动。改革从当前实际需要和今后长远发展考虑,为保障铁路公检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保证其执法合法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

  理顺体制方面:将铁路公安从铁路运输企业中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由铁道部、公安部双重领导,其主要职能仍然是维护铁路的治安秩序,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将铁路法院、检察院一次性移交给驻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现有所有资产一并移交。

  编制经费保障方面:为铁路公检法核定政法专项编制,其现有人员过渡事宜按照管理权限,由中央或有关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务员法组织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

  截至目前,铁路公安系统改制工作已全部完成。

  多省密集签署铁路法院移交地方协议专家建议

  铁法不应再“插手”涉铁路经济案

  本报记者周斌

  黑龙江、新疆、福建、辽宁、吉林等多个省区的铁路法院,均在6月与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签署了移交协议。

  “铁路法院人、财、物一次性移交给地方,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改革迈出了关键性一步。”曾参与铁路法院改革设计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铁路法院体制改革提高了司法公信力,维护了我国法治的尊严和统一。

  “一家人”模式必须改

  2006年,王英博从郑州铁路检察院副检察长调任陕西西安,重建了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并担任院长。面对此次铁路法院改革,他“心情非常复杂”。

  “走,让铁路法院人感到依依不舍。”王英博说,即便如此,“走”仍然是必须的。因为部门、企业办司法,在一定时期起到了维护发展稳定的积极作用,但现在看来,此举容易引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铁路法院法官同时是企业员工,也让法院公信力大打折扣。

  有人曾经这样说铁路法院:端企业的饭碗,干国家的活,公正性从何谈起?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铁路企业的合同、侵权纠纷案件,也常常出现当事人要求铁路法院审判人员集体回避,或要求移送地方法院管辖的尴尬局面。

  “尽心尽职办案,却不被认可。”在铁路司法机关工作了30多年的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院长郭中英对此深有感触。

  郭中英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以往铁路法院法官在案件审理及调解中,虽然做了大量说理释法工作,当事人还是怀疑法官的公正性。法官作出了公正判决,当事人总认为法院偏袒铁路一方。因此,铁路法院改革是大势所趋。

  平稳移交案件量未变

  “铁路系统不愿意放,一些地方不愿意收;是否将人、财、物一次性移交;硬件设施、工资收入、人员素质等存在的差别如何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导致铁路法院改革进展较为缓慢。”张泗汉说。

  之前,一些地方铁路法院也曾为改革设置过时间表,但最终都是无疾而终。为此,不少群众甚至业内人士都担心,“铁路法院按时完成移交”会存在变数。

  事实证明,改革进展顺利,铁路法院人、财、物移交平稳。

  据了解,各地铁路法院均成立了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及移交的工作进行了细化和部署。将人员档案、经费、物资和装备登记造册,保证各类报表数据准确无差错;明确工作流程,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及人员。

  “这几年来,我们一直在为改革作准备,在思想上转变观念,积极提高人员素质,招录的48名大学生,已有40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逐步走上了法官岗位。同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非常重视铁路法院改革工作,省高院院长亲自抓这项工作。”王英博说,这促成了陕西铁路两级法院成为全国首批移交地方的法院。

  郭中英介绍说,南京铁路法院移交协议于今年4月6日签订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即组织召开会议,就一系列具体移交对接工作进行了研究和讨论。省高院院长对此作出明确要求,8个部门汇报了移交对接工作方案,并建立每月例会制度,确保南京铁路法院工作有序开展。

  “移交后,我院队伍稳定,受理的案件暂时没有发生变化。”郭中英表示,为充分利用铁路法院的司法资源,根据最高法的要求,南京铁路法院今后还将办理省高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建议设铁路高级法院

  改革同样带来了一些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法官们面临的问题就很现实:如果按照地方工资标准,每月工资将从原来的5000多元降至3000元左右。因此,他们期待设立过渡期。

  “由于目前铁路法院所管辖的案件未变,办案区域遍布全国铁路和全省各地,具有‘小规模、大半径’的办案特点。改革后,我院人、财、物归江苏省高院管理,而案件的二审和审判业务指导、监督仍旧归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存在着管事管人分离的问题。”郭中英指出,应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做到管事管人相协调。

  郭中英说,改革设置了3年人事冻结期,铁路法院的人员不能出、不能进、不能提拔,甚至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办不了退休手续,将造成审判资源缺乏。这些问题都需要找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改革对全国4000多名铁路法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法院应当尽快组织有针对性培训。同时,应明确一定期限内,铁路法官如果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不得担任法官职务。”张泗汉建议,在案件管辖上,原先铁路法院管辖的都是铁路系统、沿线发生的刑事案件,后来将涉及铁路的经济纠纷等案件也纳入了管辖范围。改革后,铁路法院应该以专属管辖为主、属地管辖为辅,不应再“插手”涉及铁路的经济纠纷案件。

  张泗汉认为,铁路法院案件管辖、审理都有别于普通法院,专业性很强,一审为铁路中院审理的案件,二审由不熟悉此类案件的地方高院审理,存在不协调。“长远而言,铁路法院应当朝着自成体系的方向发展,可以在北京设立一个专门的铁路高级法院”。

  本报北京7月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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